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63號
- 聲請人
- 印象天裔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澤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瑞雅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163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瑞雅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