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51號

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盧彥如周舒雁翁金緞林慧貞蔡和憲

聲請人
姚行康
聲請人
姚行宜
聲請人
姚行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殷耀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姚鵬程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51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