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451號
- 聲請人
- 姚行康
- 聲請人
- 姚行宜
- 聲請人
- 姚行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殷耀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姚鵬程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451號
高晟剛律師
殷耀晨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姚鵬程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