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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42號

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彭昭芬邱璿如許秀芬許紋華蘇芹英

聲請人
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 桂 如
聲請人
甘賴榮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四萬元。

聲請人甘賴榮玉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蘇 芹 英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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