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彭昭芬、邱璿如、許秀芬、許紋華、蘇芹英
- 當事人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甘賴榮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 桂 如 聲 請 人 甘賴榮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四萬元。 聲請人甘賴榮玉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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