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
- 聲明人
- 即
- 上訴人
- 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星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楊翕翱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對造上訴人馳特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文星為上訴人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之法定代理人在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判決前,變更為陳文星,有國防部令可稽,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