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明人
- 即抗告
- 人 張仁瑋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柯立彬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明人張仁瑋(民國00年00月0日生)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武稞芸之代理權消滅,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張仁瑋與柯立彬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