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84號

一、台 張仁瑋與柯立彬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魏大喨李瑜娟胡宏文蔡孟珊林玉珮

聲明人
即抗告
人 張仁瑋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柯立彬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仁瑋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明人張仁瑋(民國00年00月0日生)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武稞芸之代理權消滅,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張仁瑋與柯立彬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明承受訴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