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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02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盧彥如吳美蒼陳容正胡宏文蔡和憲

聲請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程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79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和 憲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02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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