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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2號

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鍾任賜陳麗玲黃明發呂淑玲陶亞琴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瓊慧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32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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