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2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瓊慧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2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瓊慧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