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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

請求損害賠償扶助林志豪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胡宏文周群翔李瑜娟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志豪與被上訴人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69號),扶助林志豪,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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