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志豪與被上訴人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69號),扶助林志豪,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志豪與被上訴人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69號),扶助林志豪,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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