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扶助林志豪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魏大喨、林玉珮、胡宏文、周群翔、李瑜娟
- 當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林志豪與被上訴人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69號),扶助林志豪,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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