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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15號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再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胡宏文王怡雯林玉珮

聲 請 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登富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5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又聲請人列載之相對人漢燁鋼鐵有限公司、黃金玉、黃阿慶、張鶯珠、彭紹恩、彭德倫等人,均非原裁定受裁判之當事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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