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債權存在再審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三莊金屬有限公司、侯正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登富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59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 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5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又聲請人列載之相對人漢燁鋼鐵有限公司、黃金玉、黃阿慶、張鶯珠、彭紹恩、彭德倫等人,均非原裁定受裁判之當事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