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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63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金吾陳靜芬高榮宏蔡孟珊藍雅清

聲請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英世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相對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判決廢棄該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判。該院107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2號(下稱第2號判決)改判相對人部分勝訴,兩造就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判決廢棄第2號判決關於命聲請人給付及該訴訟費用部分,發回高雄高分院,並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嗣高雄高分院以110年度重勞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聲請人敗訴,並命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95號裁定駁回其上訴,並命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聲請人僅就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6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退休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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