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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98號

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寶堂吳青蓉許紋華林慧貞賴惠慈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吳 燕 璜

蔡 河 彬

吳 守 仁

吳 媗 寶

吳 昱 輝

吳 鑫 泳

吳 孟 儒

吳 東 京

吳 春 燕

吳 春 蓉

徐吳春菊

吳 春 蓮

官 玉 芳

吳 瑞 卿

吳 冠 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莊國安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84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98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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