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請人
- 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 桂 如
- 聲請人
- 甘賴榮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577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6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麗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四萬元。
聲請人甘賴榮玉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三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842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