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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85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寶堂吳青蓉賴惠慈林慧貞許紋華

聲請人
傅建福

傅東隆

傅海湖

傅東洪

傅東萬

傅東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添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8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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