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85號
- 聲請人
- 傅建福
傅東隆
傅海湖
傅東洪
傅東萬
傅東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添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985號
傅東隆
傅海湖
傅東洪
傅東萬
傅東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添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號、110年度台上字第83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