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簡聲字第16號
- 聲請人
- 李劉秋菊
- 聲請人
- 李 勝 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 上 上律師
- 聲請人
- 王 裕 生
徐 慧 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靜芳間請求給付紅利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簡聲字第16號
徐 慧 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靜芳間請求給付紅利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