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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簡聲字第16號

請求給付紅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沈方維陳麗玲陳麗芬陳容正方彬彬

聲請人
李劉秋菊
聲請人
李 勝 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 上 上律師
聲請人
王 裕 生

徐 慧 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靜芳間請求給付紅利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上字第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方 彬 彬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聲字第1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紅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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