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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簡聲字第21號

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金吾陳靜芬高榮宏蔡孟珊藍雅清

聲請人
詹民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奕璇間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本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14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台簡抗字第148號裁定,廢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裁定關於駁回聲請人請求變更新北地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04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按月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之抗告及該程序費用部分,發回該法院更為裁定;及駁回聲請人其他再抗告,並命其負擔關於駁回其他再抗告部分之訴訟費用。新北地院嗣以112年度家聲抗更一字第2號裁定准聲請人變更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之請求,並命相對人負擔聲請及抗告暨發回前再抗告費用。聲請人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認其再抗告不合法,以113年度台簡抗字第237號裁定予以駁回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12年度台簡抗字第148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書 記 官 高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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