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03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吳 境
輔 助 人 吳美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韋龍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203號
輔 助 人 吳美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吳韋龍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