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1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許紘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宋懋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24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宋懋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