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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509號

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寶堂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吳青蓉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崇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2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50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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