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6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胡柏升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陶俞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76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陶俞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