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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

一、台 李宗翰與新光MoRe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上訴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黃書苑陶亞琴呂淑玲

上訴人
李宗翰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被上訴人
新光MoRe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宇軒
訴訟代理人
林哲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2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宇軒為被上訴人新光MoRe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張宇軒,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李宗翰與新光MoRe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上訴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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