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李宗翰
- 訴訟代理人
- 吳任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光MoRe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宇軒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2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張宇軒為被上訴人新光MoRe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張宇軒,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李宗翰與新光MoRe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上訴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