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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1號

請求分割遺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鍾任賜林麗玲呂淑玲陶亞琴黃明發

聲請人
陳秀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盧美榮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9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開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書 記 官 許 雅 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1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遺產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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