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142號
- 聲請人
- 林麗娥
林麗琴
陳偉銘
李毓真
李鈴美
李國端
楊清浪
林婉玲
徐淑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8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1142號
林麗琴
陳偉銘
李毓真
李鈴美
李國端
楊清浪
林婉玲
徐淑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8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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