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棋燦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林棋燦因與相對人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營業秘密排除侵害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113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134號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林棋燦因與相對人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營業秘密排除侵害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14號、113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