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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41號

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競文王怡雯陳麗芬陶亞琴王本源

聲請人
即上訴人
許紘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宋懋仁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王 本 源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4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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