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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72號

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寶堂吳青蓉許紋華賴惠慈林慧貞

聲請人
被上訴人
袁震天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馬國柱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健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3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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