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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76號

請求給付服務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鍾任賜黃書苑呂淑玲陶亞琴林麗玲

聲請人
千畝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向達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聲字第376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服務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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