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中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114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台聲字第6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114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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