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90號
- 聲請人
-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陳昌正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馬紹瑜律師
張淑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鄧文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台聲字第290號
馬紹瑜律師
張淑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鄧文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