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71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黃家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郁善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5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台聲字第371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郁善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5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