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81號
- 聲請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 文 鈞
- 訴訟代理人
- 盧 柏 岑律師
歐陽漢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07號、115年度台上字第312號),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台聲字第381號
歐陽漢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2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07號、115年度台上字第312號),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