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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八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蕭亨國吳正一楊隆順陳淑敏徐璧湖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八號

再抗告人
黃 美

右再抗告人因李榮輝與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

年五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八五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申言之,對於裁定無論為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必須為「受裁定」之人始有抗告權,如非「受裁定」之人,縱屬訴訟關係人,亦不能認其有抗告權之存在。本件再抗告人並非李榮輝與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受裁定」之人,不論其是否為「訴訟關係人」,依前揭說明,均無准許其對抗告法院裁定提起再抗告之餘地。其對於原法院就該事件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徐 璧 湖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八號於民國 8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