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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九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奇福許朝雄梁松雄陳國禎劉福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九號

抗告人
劉醇琳
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右抗告人因與盧富雄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

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六○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者,在法院對於訴訟救助之聲請應否准許未為裁定前,雖法院所定命補繳裁判費之期間業已屆滿,當事人並未依限補正,法院仍不得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八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六○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未待本院就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為准否之裁定,即認其未依限補繳裁判費,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自有未合。抗告意旨,聲明廢棄原裁定,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福 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四一九號於民國 85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