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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號

請求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范秉閣朱錦娟許澍林吳正一顏南全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保險上字第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被上訴人投保「新光吉祥如意終身壽險」,並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增加附加「新光綜合給付附約(家庭附約)」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保險期間為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止。又伊另於八十二年十月一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上訴人投保「新光旅行平安保險」,保險金額一千萬元,保險期間自八十二年十月一日中午十二時起至八十二年十月八日中午十二時止。嗣伊於八十二年十月六日在自宅後陽台整理環境施作花架時,不慎傾摔而為電鋸傷及左手,致伊左手第一、二、三、四指截肢傷殘。伊上開意外傷殘,係屬兩造間保險契約所約定應按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給付殘廢保險金之殘廢,其額度為綜合給付附約保險金額及平安保險金額百分之三十,即三百十八萬元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三百十八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就上訴人依「新光吉祥如意終身壽險」附加新光綜合給付附約」請求給付十八萬元本息部分為被上訴人敗訴判決,已告確定)。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投保伊公司之各項保險時,就上訴人前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險金額達四千萬元之四件保險,均未通知伊,則依保險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保險契約為無效,伊自無給付保險金之義務。又上訴人所投保之「新光旅行平安保險」所承保之範圍僅限於旅行期間遭遇保險事故所致之傷害、殘廢或死亡,上訴人在自宅發生意外,並非旅行期間所發生之保險事故,伊無理賠之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上訴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旅行平安保險單、受傷診斷證明及受傷照片等件為證,復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堪信為真實。查本件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或因而殘廢或死亡時,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等語。雖未註明限於旅行意外,然依同契約第四條有關交通工具延誤延長保險期間之約定,及系爭旅行平安保險要保書及保險費收據須載明被保險人旅行地點及交通工具等情觀之,旅行平安保險所承保者,乃旅行期間之意外至為明顯。況旅行平安保險係不分被保險人年齡、職業等,概以統一費率計收保險費,而一般平安保險須視各級被保險人之年齡、職業等分別不同之費率計收保險費,為兩造所不爭,益見旅行平安保險所承保者,係旅行期間之意外事故,尚不及於旅行期間以外之一般事故。否則,各被保險人亦應因年齡、職業之不同,而異其保險費率。是旅行平安保險,其性質乃為分散被保險人於旅行期間因旅行意外所致之死亡、殘廢、身體傷害醫療費用之危險而為之保險;其保險範圍限於旅行期間所發生之旅行意外。本件兩造間所訂之旅行平安保險契約,第二條雖未明白約定限於旅行意外,然應為上開解釋,始符合旅行平安保險契約之性質。上訴人之傷殘意外,乃於自宅整理環境時所發生,非旅行期間之旅行意外,自不屬被上訴人旅行平安保險承保危險之列。被上訴人辯稱其無理賠之義務,尚非無據。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旅行平安保險所投保金額一千萬元之三成即三百萬元保險金本息,為非正當。爰將第一審關此部分如上訴人聲明之判決,予以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暨解釋契約職權之行使,指摘原判決其敗訴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顏 南 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號於民國 8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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