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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

聲請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徐璧湖劉福聲蘇茂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

再抗告人
黃美玉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號),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原法院以:按訴訟能力之有無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能力之規定於假扣押事件亦應適用。本件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其聲請狀業已載明其因車禍腦部受傷而成植物人,有診斷書在卷可證,是再抗告人是否有獨立之訴訟能力,顯有可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未予調查,竟准其假扣押之聲請,尚有未當,乃將該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廢棄,發回該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再抗告意旨謂其於具狀聲請假扣押時,尚未臨不醒人事之狀態,故尚有行為能力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蘇 茂 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一號於民國 85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