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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裁定准予點交民事裁判日期 8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奇福許朝雄梁松雄陳國禎劉延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千瑛建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裁定准予點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九月八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請求裁定准予點交,係屬非訟事件,關於該事件之裁定,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經查本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四號裁定,係關於該事件之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梁 松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劉 延 村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五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於民國 8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准予點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