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千瑛建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裁定准予點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
年九月八日本院裁定(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請求裁定准予點交,係屬非訟事件,關於該事件之裁定,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經查本院八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四號裁定,係關於該事件之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