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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8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奇福許朝雄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
黃正中

        黃晨發

右聲請人因黃正亮與劉孟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

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之當事人,應以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及該裁定效力所及之人為限。查本件聲請人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其效力所及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於民國 8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