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
- 聲請人
- 黃正中
黃晨發
右聲請人因黃正亮與劉孟宗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
三日本院裁定(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之當事人,應以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及該裁定效力所及之人為限。查本件聲請人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或其效力所及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