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八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洪根樹謝正勝劉福來吳麗女許朝雄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八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士林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台

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勞上字第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等均係被上訴人之勞工,乙○○自民國四十五年六月一日任職至八十三年五月二日以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獲准退休;丙○○自四十年八月一日任職至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止因年滿六十歲退休;甲○○自三十六年七月一日任職至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止因年滿六十歲退休;丁○○自四十一年四月一日任職,至七十九年九月十日因年滿六十歲退休。伊等離職前一個月之本薪、職務加給、伙食津貼為退休金基數之標準,被上訴人未將伊等之工作效率奬金(七十七年五月以後更名為年節獎金)之經常性給與納入平均工資計算,致伊等所領之退休金分別短少如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至四之差額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乙○○新台幣(下同)十八萬三千七百三十元,給付丙○○十八萬六千六百四十五元,給付甲○○二十九萬六千零六十元,給付丁○○十七萬七千九百十元並各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年節獎金,原係於每年年終結算公司獲利盈虧後,將公司當年度之盈餘比例分配予員工,用以感念及勉勵員工之辛勞。五十六年四月間員工以公司盈餘之分配必須遲至次年股東會後始能發給,緩不濟急,經由伊公司產業工會要求伊將年終盈餘分配比照公務人員端午、中秋、年節加發若干月薪津成例,乃提前於當年度四月、七月、十月及十二月各發放一次,以調解員工之收入,俾能及時改善生活。嗣雖更名為效率獎金,且發放之方式亦有改變,仍屬於發放予員工恩惠之盈餘分配性質。七十六年間修正公司同仁服務規則第三十三條再更名為年節奬金,沿用至今,其本質既為公司盈餘之發給,係僱主感念員工辛勞勉勵性、恩惠性之給予,並非經常性給與,不屬於工資性質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主張,伊等係被上訴人勞工,或因工作滿二十五年或因屆滿六十歲退休,已分別領取退休金八六一、七五○元、八二

三、四五○元、二九八、○○○元、九二八、五六三元之事實,業據上訴人提出薪資表、附表一-四退休前六個月之薪資明細計算表、退休金給付通知單等可稽,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實。惟按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前段定有明文。是工資實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倘僱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或其單方之目的,給付具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與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應不得列入工資範圍。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工資,固包括工資薪金及各種津貼獎金在內,但既係工資,仍應以該項給與屬經常性給與,方得計入工資之範圍。系爭年節獎金,原係被上訴人於每年年終結算公司盈虧後,將當年度之盈餘比例分配予員工,五十六年四月間,因員工以公司盈餘之分配必須遲至次年股東會後始能發給,緩不濟急,經由該公司產業工會要求公司將年終盈餘分配比照公務人員端午,中秋、年節加發若干月薪津成例,提前於四月、七月、十月及十二月各發放一次,以調解員工之收入,嗣發給之盈餘分配雖先後更名為工作效率獎金,及現行之年節獎金,且發放之方式,亦有改變,然仍屬被上訴人發放予員工之盈餘分配,具有恩惠之性質等情,為上訴人等所不爭執,並據被上訴人提出該公司產業工會五十六年四月函、申請書、效率獎金辦法、公司同仁服務規則等附卷。被上訴人執以抗辯伊所發之年節獎金乃係盈餘分配具有恩惠及勉勵性質,非屬經常給予,不屬工資之範圍等語,尚屬可採。系爭奬金既屬於公司盈餘而抽取部分分配予員工,自與經常性給與有殊,故不論其名稱為效率獎金或年節獎金,亦不論其發放方式為按節或按月先行借支,均不影響其屬於恩惠性、獎勵性之給與,與勞工之工作核無對價關係,尚不得計入工資之範圍。又工廠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工資固包括各種津貼獎金在內,但既係工資仍應以該項給與屬經常性給與,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為範圍。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年節奬金,被上訴人應併入工資計算應給付與伊等之退休金,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所短少之退休金差額,尚非有據,不應准許,為其心證所由得,爰就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部分判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上訴,並就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部分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詞爭論上開年節獎金,係經常性給與,並無勉勵恩惠之作用,應屬工資云云,並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難認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根 樹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許 朝 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八號於民國 8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