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
- 上訴人
- 鉅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泓
- 被上訴人
-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凱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台灣
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為理由,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