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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六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謝正勝劉福來吳麗女陳淑敏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六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瑞忠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台灣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起,向伊及第一審共同被告林再添購買椪柑及大白柚等共計新台幣(下同)九百八十一萬零三百十七元,已付價金七百七十三萬元,尚欠二百零八萬零三百十七元。嗣兩造成立和解,同意由伊及林再添補償被上訴人損失一百二十萬元,餘款八十八萬零三百十七元,被上訴人則應於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全部付清,惟其迄未給付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付遲延利息。

被上訴人則以:伊曾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前,給付一百零四萬元價金予上訴人,惟上訴人及林再添並未將之列入已付價金數額內。該筆款項扣除系爭價金八十八萬零三百十七元後,伊尚溢付,上訴人請求伊再給付系爭價金,即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判決,駁回其上訴,係以:本件僅上訴人提起上訴,且其與林再添並未舉證證明渠等間有合夥關係存在,故上訴人之上訴效力自不及於林再添。次查,上訴人主張之右揭事實,固據其提出估價單及和解書等為證,惟查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收取一百零四萬元之事實,有上訴人親筆簽名之支票存根可稽,且上訴人於第一審亦自認於收取之支票到期日前持向被上訴人調換現金,自屬真實。上訴人主張該一百零四萬元現金,乃其所列已付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一百零二萬五千元,因日期、各次兌現金額及支票票載金額,均與上訴人收取一百零四萬元之情形不符,要難採信。且觀夫富邦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覆函,被上訴人簽發面額三十萬五千元、號碼EU0000000號之支票,係由林再添之子林一成提示兌領;上訴人所列被上訴人已付價金之明細表,並無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受領貨款金額之記載,再參酌買方通常以遠期支票支付貨款之商業交易習慣,以及上訴人自承被上訴人並非皆以現金或支票支付價金等情,亦堪認該三十萬五千元之支票,係上開明細表內所載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一百零二萬元之一部分。故而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未將其所支付之一百零四萬元,列入已付價金數額內,該筆款項扣除系爭價金八十八萬零三百十七元後,尚有溢付,自足採取。末查,依據證人即代兩造書立和解書之林宜言之證詞,兩造和解當時係針對貨物損失負擔問題,進行磋商,並未提出帳冊會算有無積欠貨款,自難憑和解書第二項之記載:「甲方(指被上訴人)欠乙方(指上訴人及林再添)餘不足貨款,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一日全部算清」,認被上訴人已承認積欠上訴人價金,並承諾於八十六年四月一日清償。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既無積欠上訴人八十八萬零三百十七元價金,而未給付,上訴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加付遲延利息,即屬無據,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以公同共有之合夥債權債務為訴訟事件,在該合夥人間自係有必須合一確定之必要,共同訴訟其中之一人上訴,應視與全體所為同。查上訴人與林再添共同起訴時,其起訴狀雖無本於合夥之公同共有債權提起訴訟之記載,但已敘明被上訴人係向其二人購買水果,且於第一審法院詢問渠等間之關係時,亦均陳稱為合夥關係(見一審卷六一頁正面),是以上訴人與林再添共同起訴,其真意究係本於合夥之公同共有債權抑或各人單獨所有之債權,即有探求之餘地。若其真意果係本於合夥之公同共有債權而共同起訴,依照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效力自難謂不及於林再添。又本於合夥之公同共有債權而提起之訴訟,係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除須一同起訴外,法院裁判時亦應對全體共同訴訟人為之。乃原審未探求上訴人與林再添憑以共同起訴之真意,遽以渠等未能舉證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為由,認上訴人之上訴效力不及於林再添,並僅對上訴人為裁判,即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六號於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