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88 年 0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永偉通運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 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 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永偉通運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 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係一婦女,全倚微薄收入之夫維持生括,家境貧困, 實無力支付龐大訴訟費用云云為論據,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 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啟 賓法官 洪 根 樹法官 謝 正 勝法官 劉 福 來法官 黃 熙 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