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與永偉通運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其與永偉通運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係一婦女,全倚微薄收入之夫維持生括,家境貧困,實無力支付龐大訴訟費用云云為論據,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