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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七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許澍林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七號

上訴人
麗福企業有限公司(即承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宏
被上訴人
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珍
訴訟代理人
牛湄湄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五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及同年九月十八日依次向伊訂購存錢筒及貼紙,伊已依約交貨,惟被上訴人竟藉詞該存錢筒有瑕疵,拒不給付存錢筒尾款美金七萬三千八百五十元七角,及貼紙貨款新台幣三十一萬六千九百七十五元等情。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給付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伊向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轉售國外客戶,依約先支付百分之八十之貨款予上訴人,其餘貨款則待國外客戶付款後,始須支付。系爭貨品因有瑕疵,國外客戶拒付貨款,系爭貨款付款條件尚未成就,伊自無給付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改判駁回其訴,係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積欠伊存錢筒百分之二十之尾款及貼紙貨款未付,為被上訴人所不爭,自屬真實。系爭存錢筒採購單第六條約定:「付款條件:貨款百分之八十待買方(即被上訴人)L\C押匯後,開票支付予賣方(即上訴人),剩餘百分之二十待客戶付款後,再開票支付予賣方(出貨後約三十天兌現)。」,貼紙採購單則約定:「本項費用客人(指被上訴人之國外客戶)將於支付百分之二十餘款(指上開存錢筒之尾款)時一併支付,故本公司(即被上訴人)將於收到客戶付款後七天內以現金支票付訖」各等語。上開約定之真意,究為系爭貨款之清償期,抑係其所附停止條件,應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及契約文字以探求之。查上開約定已載明系爭貨款應待被上訴人國外客戶付款後,始須支付上訴人;參以證人即上訴人公司職員施金印證稱:「百分之八十是出貨後付款,百分之二十是出貨後三十天客戶付款時給付」,「有同意三十天,但有附帶條件關於品質問題」,「從香港到中東十九天,提貨一星期,加起來約三十天」,及被上訴人公司經理黃麗珠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發傳真函,載明「百分之八十出貨後押匯後電匯給貴公司,另百分之二十待客人收貨驗收沒問題付款後,再付款給貴公司,只要產品品質不出問題,百分之二十大約在三十天可以收到」各等語,系爭存錢筒採購單約定之付款條件與上開傳真函之內容相符,足徵兩造約定「待客戶付款後再開票支付」,為給付系爭貨款之停止條件,如貨物之品質無問題,則於出貨後三十天付款,並非只要出貨即必須在三十天內付款。系爭貨物因有出油之瑕疵,被上訴人之國外客戶拒絕支付百分之二十之尾款,被上訴人尚未能取得該部分押匯款,有被上訴人客戶所發傳真、船期表及彰化銀行松江分行證明書可稽。系爭貨款之付款條件既未成就,被上訴人自無須給付。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貨款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洵非正當,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當事人就既已存在之債務,約定於預期之不確定事實發生時履行,而非將債務之發生或消滅繫於該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係對債務之清償約定不確定期限,而非附以條件。查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系爭貨物,其貨款債務已確定發生,兩造約定待系爭貨物無瑕疵,被上訴人之客戶付款後,被上訴人再開票予上訴人支付貨款,其真意如非約定貨物如有瑕疵,客戶拒不付款,被上訴人即無須給付貨款,則上開約定應認係以系爭貨物無瑕疵,被上訴人客戶付款之事實之發生為既已存在之系爭貨款債務之清償期,而非以之為付款之條件,原審認上開約定係就系爭貨款之給付附以停止條件,尚有未合。次查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應認該事實發生時,或非因債權人以不正當行為致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

原審未查明系爭貨物有瑕疵,被上訴人之客戶拒絕付款,是否係因上訴人之不正當行為所致,遽認上訴人不得為本件之請求,亦有疏略。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許 澍 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七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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