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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一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許澍林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一號

上訴人
台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鴻銘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為給付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訴外人紀萬定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及同年十二月間依次向被上訴人甲○○、乙○○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及四百萬元,並提供其所有坐落台北縣八里鄉○○段第二一五地號土地設定第三及第四順位抵押權予甲○○、乙○○為擔保。嗣紀萬定之債權人柯慶福於八十五年間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拍賣系爭土地,而柯慶福於系爭土地原設有債權額二百萬元之第三順位抵押權,故士林地院分配拍賣所得價金時,甲○○之抵押權成為第四順位,乙○○之抵押權成為第五順位。柯慶福之第三順位抵押權所以未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上,係因上訴人辦理系爭土地重劃時作業疏失漏未轉載所致,自應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伊負損害賠償責任。伊因柯慶福之第三順位抵押權漏載短少分配之金額,甲○○為八十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元,乙○○為一百十五萬零六百二十五元,上開金額即為伊所受損害之金額等情,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各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被上訴人請求台北縣政府地政局負連帶給付責任部分,業受敗訴判決確定,不予贅敍)。

上訴人則以:柯慶福之抵押權係辦理市地重劃時漏未轉載,其情形與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異,被上訴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伊賠償。又被上訴人對於紀萬定之債權仍然存在,在確定無法受償前,難謂其受有損害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將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一部予以廢棄,改判命上訴人給付甲○○八十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元,給付乙○○一百十五萬零六百二十五元,及各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係以:被上訴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函、台北縣政府函等件為證。上訴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既未將重劃前已登記之柯慶福之第三順位抵押權轉載於重劃後新設之土地登記簿,自屬登記有遺漏,被上訴人不知其情,致其嗣後設定之抵押權未獲全部清償,自得請求上訴人賠償損害。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四條所指情形,乃屬例示,不能以此而謂因土地重劃而發生之登記錯誤遺漏之情形,不包括在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內。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立法精神,旨在保護土地權利人,土地之登記準確與否,影響人民之權益至鉅,地政機關所負責任亦重。不應就土地登記規則第十四條作狹義解釋,致與土地法之立法精神不符。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不得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請求伊賠償等語,為無足採。被上訴人之債權本有抵押權為擔保,因上訴人之疏失漏載柯慶福之抵押權,致被上訴人之抵押權順位後延,導致甲○○短少分配八十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元,乙○○短少分配一百十五萬零六百二十五元,彼等自分別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故甲○○請求上訴人給付八十四萬九千三百七十五元,乙○○請求上訴人給付一百十五萬零六百二十五元,並均加付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即不發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查被上訴人之抵押債權雖因上訴人漏載柯慶福之抵押權而少受分配,惟其非不得對於紀萬定之其他財產求償。上訴人在原審抗辯:被上訴人對於紀萬定之債權仍然存在,其可向紀萬定之任何財產求償,在確定無法受償前,難謂其受有損害等語(見原審卷五二頁),是否毫無足採,尚非無研求之餘地。原審就此未予究明,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自嫌速斷。上訴論旨,指摘於其不利之此部分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許 澍 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一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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