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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陳重瑜劉延村楊鼎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

上訴人
今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中珍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十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蔡芳洋變更為席中珍,茲經席中珍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按提起上訴,係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故提起上訴,僅得對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查本件被上訴人並非原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屬不應准許。至原判決理由中關於被上訴人部分之記載,係屬誤寫,屬判決更正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楊 鼎 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