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三號
- 上訴人
- 今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席中珍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十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由蔡芳洋變更為席中珍,茲經席中珍依法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按提起上訴,係受判決之當事人對於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故提起上訴,僅得對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查本件被上訴人並非原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屬不應准許。至原判決理由中關於被上訴人部分之記載,係屬誤寫,屬判決更正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