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九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師婷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其上訴。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二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送達該裁定,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該裁判費,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