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四號

給付保險費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許澍林葉勝利劉福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台灣高等法院九

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六四號)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下稱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據提出其身分證明文件、戶籍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經該分會認聲請人係無資力者,而准予全部扶助,有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可稽。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福 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七四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費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