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六號
- 上訴人
- 星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慶
- 訴訟代理人
- 吳仲立律師
- 被上訴人
- 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郝 挺
- 訴訟代理人
- 黃哲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五三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該第三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本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五八九號著有判例。本件上訴人固對預期利潤新台幣(下同)六百二十九萬五千元本息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惟原審僅將第一審所命被上訴人給付逾四百零四萬二千零四十元(其中預期利潤祇為五百九十七萬元)本息部分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該逾五百九十七萬元本息即預期利潤三十二萬五千元本息部分(上訴人對之迄未提起第二審上訴或附帶上訴),並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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