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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朱錦娟顏南全許澍林葉勝利鄭玉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六號

上訴人
星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慶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上訴人
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 挺
訴訟代理人
黃哲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五三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事項,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則該第三審上訴,即難謂為合法,本院六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五八九號著有判例。本件上訴人固對預期利潤新台幣(下同)六百二十九萬五千元本息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惟原審僅將第一審所命被上訴人給付逾四百零四萬二千零四十元(其中預期利潤祇為五百九十七萬元)本息部分廢棄,改判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該逾五百九十七萬元本息即預期利潤三十二萬五千元本息部分(上訴人對之迄未提起第二審上訴或附帶上訴),並不在第二審判決範圍之內,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難謂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鄭 玉 山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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