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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票款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林奇福陳國禎李彥文陳重瑜楊鼎章
  • 法定代理人
    翁福來

  • 原告
    盛陽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五號 再 抗告 人 盛陽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福來 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票款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 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三五六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再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再為抗告,核其抗告狀所載內容,並 未表明原裁定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 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法官 陳 國 禎法官 李 彥 文法官 陳 重 瑜法官 楊 鼎 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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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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