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五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蕭亨國許朝雄謝正勝陳淑敏劉福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五號

抗告人
甲○○

        丙○○

        乙○○

右抗告人因與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再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三六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按當事人對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與對確定裁定不服聲請再審,係屬不同之訴訟程序,不受當事人用語錯誤之影響。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二號確定判決,向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該院亦以再字事件分案受理,原法院竟誤認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聲請再審之程序調查裁判,自屬可議。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劉 福 來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五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提起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