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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補充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蕭亨國許朝雄謝正勝陳淑敏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
全美羽毛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聲請人
甲 ○ ○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又駁回補充判決或裁定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規定即明。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二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八號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其聲請不合法為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並命其負擔程序費用。經核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從而聲請人對之聲請補充裁判,難謂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五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補充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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